列宁
新经济政策的内容
农业方面
1921年3月21日颁布《关于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法令,规定农民交纳粮食税后,剩余的粮食等农产品可以到市场交换物品。粮食税的税额比余粮收集制大为减少,1921—1922年度全国税额比上年度减少43.3%。1922年,政府通过《土地法令大纲》,允许农民自由使用土地和在苏维埃监督下出租土地和雇佣工人。
工业方面
在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大生产和国家掌握国民经济命脉的前提下,将部分国有企业以租借制和租让制的形式转变为国家资本主义企业。1920午11月颁布租让法令,允许外国资本家在苏俄经营租让企业或同苏维埃国家组织合营股份公司。1921年5月。国家把一部分小企业发还原主经营。7月又决定把一批中小工厂和商店租借给本国的合作社或个人。这些租让和租借企业由私人经营,所有权属于国家。承租者必须接受国家监督指导,遵守苏维埃法令,按期交纳租金和一定比例的利润,到期把企业完好地交还苏维埃国家。
流通方面
废除国家配给制和国家贸易垄断制。在坚持国家计划领导的前提下,实行自由贸易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可以把新经济政策归纳为下列一系列措施:
1、粮食税取代粮食征收制
2、允许农产品自由买卖,从而承认了市场机制
3、在国家保持经济命脉(冶金、运输、燃料工业、石油等)的情况下实行中小企业的非国有化
4、把大工业企业联合成托拉斯和辛迪加,实行经济核算
5、取消劳动义务制和劳动动员,按照产品的质量和数量支付劳动报酬
6、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私人资本在工业、农业、商业、服务业中自由发展,鼓励合作社,农村雇工和租佃合法化
7、允许外国资本进入,实行租让和租赁;重建银行和税收制度
8、实行货币改革,取消苏维埃纸币,发行稳定的货币切尔文卢布
新经济政策的特点
新经济政策有两大特点,一是利用商品货币关系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二是在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前提下,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存在。